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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瓯北这三块地起拍!桥下镇330国道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12#地块坐落于桥下镇垟塆村,东侧为永临大道,西、南侧为规划住宅用地,北侧为成业路,起拍价5451万元!
(一)地块概况
1.地块位置:地块位于桥下镇垟塆村,东侧为永临大道,西、南侧为规划住宅用地,北侧为成业路。
2.土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为14256.95平方米(计21.385亩),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4256.95平方米(计21.385亩)。规划建设用地中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净出让用地)分摊9698.23平方米(14.547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安置用地)分摊4558.72平方米(计6.838亩)。
3.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兼容零售商业、餐饮、旅馆用地。
(二)地块规划设计要求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用地(B1)。
2.规划指标:1.0<容积率≤2.81,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高度)。
3.建筑物性质与面积:地块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地上总建筑面积≤40062.03平方米,其中出让商品房及配套用房地上计容建筑面积≤27252.03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2810平方米。
4.其它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关于330国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12#安置地块一宗21.385亩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永资规发〔2022〕257号)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地块按现状出让
总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均由土地受让人自行无偿负责建设。
(一)开竣工要求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挖土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竣工验收备案)。土地受让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开工或竣工的,必须在合同约定到期前30日内向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延迟并说明原因,经同意符合延建条件的其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超过1年。但因受让人自身原因导致开竣工时间延迟的,除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还将限制其在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二)期限届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三)建设要求
1.拆迁安置房相关要求:
(1)受让人须配(代)建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1281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用房,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国有划拨,其中户型90平方米的不少于27套;户型120平方米的不少于37套;户型140平方米的不少于16套;另有3700平方米须安排在地上一层,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计不少于74间,层高4.2米,每间配置单独水、电计量表及智能化管线和预埋污水管线。
(2)受让人须配(代)建80个地下安置车位(位置按照就近原则确定,车库产权面积按标准配置,最终以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不允许安排机械停车位,且不得安排在人防车位上)。
(3)拆迁安置房安排在垟塆村三产安置房北侧、永临大道西侧,要求设置2栋,建筑高度为27米。
(4)以上配(代)建面积128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均未包含物业、配电、智能化用房及充电桩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面积在出让面积中扣减,按规划设计条件书要求由受让人无偿设计和建造,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5)拆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产权在施工期间统一登记在永嘉县桥下镇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由永嘉县桥下镇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配(代)建款的支付工作,竣工验收后拆迁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由桥下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拆迁安置。安置房的套型、位置、品质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由《桥下镇330国道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12#地块开发建设监管协议书》进行约束并执行。若安置用房地上计容建筑面积有调整的,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再调整。
(6)以上配(代)建的拆迁安置房按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以综合成本价2600元/平方米(包括除安置户应缴契税外的一切税费)计,配套地下车库以7万元/个计。配(代)建款按六期支付:第一期为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后20天内预付该部分配(代)建款总额的10%;第二期为工程施工至±0.00时支付该部分配(代)建款总额的20%;第三期为全部工程主楼平均10层时支付该部分配(代)建款总额的20%;第四期为全部工程主体结顶后支付该部分配(代)建款总额的20%;第五期为全部工程预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配(代)建款总额的20%;第六期为竣工结算后最终按房屋实测面积结清剩余的配(代)建款。工程竣工验收后,除质量保修金外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款的2.5%,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7)该地块由于涉及安置用房配(代)建,土地受让人必须承认桥下镇人民政府与安置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承担该地块的安置建设义务、后续政策处理与潜在风险。安置房与商品房按一个项目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统一竣工,确保整个项目建筑同质同价,并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模式,且规划设计方案须经桥下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本地块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但整个建筑须先满足政府安置需求,具体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把关。
3.地下空间
(1)地下车库(兼容人防车位除外)产权若符合条件允许分割销售、转让、出租,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车库产权测量面积(包括分摊面积)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使用年限参照地上建筑主要用途登记。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由受让人建设,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
(2)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配电等配套设施用房外,作为地下商场等其他用途的,则另行单独计算地下容积率指标,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成交平均楼面地价的15%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建筑面积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定时确定。
(一)受让人须严格按照条件书要求配建老年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体育健身及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二)竞买人在竞得该地块后,申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与桥下镇人民政府、永嘉县桥下镇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桥下镇330国道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12#地块开发建设监管协议书》,按照协议相关要求开展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受让人须履行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义务,所需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落实相关防治措施。
2.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3.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任编辑: wenzhoub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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